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县道、乡道、村道的含义为:

(一)县道,是指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乡镇(街道)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街道)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之间及乡镇(街道)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乡道以下,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建制村所辖区域内的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