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