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