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二条已修改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依法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已经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无法独立分割的,不得划定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调整方案并公告。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