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规划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