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