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