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