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以及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管线以及道路附属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清除损坏或者废弃的管线以及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