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小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六)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