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

(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

(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小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