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