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