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将不符合征兵条件的公民征集入伍的;(四)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