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按照一定比例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符合条件,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应当建立预征管理制度,加强对预定征集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对象应当保持与应征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的联系,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扣发工资、取消岗位等方式阻挠、干涉预定征集对象参加应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