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大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哈萨克、维吾尔语言文字。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会议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