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哈萨克、维吾尔语言文字。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会议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