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