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自治州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设秘密写票处。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