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州预算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