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下列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的事项,听取大会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确定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报告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