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垃圾处理费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发挥价格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