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