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男女平等评估,应当立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自主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全过程评估、效果评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