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