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九条有效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