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养区域。

重点管理区是指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