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及从事犬只收容、诊疗、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