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及从事犬只收容、诊疗、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