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诊疗、救助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