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