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