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