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