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