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查处下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等方式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二)执行目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以及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六)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拒不执行国家以及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八)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九)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

(十)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中小企业的;

(十一)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