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