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等支持。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给予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