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