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服务企业过错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成本上涨、收费不足为由降低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