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安全防范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委托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财务信息;

(五)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