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