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未移交前,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