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供气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州(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