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四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三十七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