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目标情况,共同制定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调控方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