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