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