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