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