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