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