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以上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立法研究咨询机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进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