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