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刊》《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海南报》和海南人大网刊载。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汇刊》和《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