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为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